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三

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

一级妇幼保健院

一、床位:

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。

二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业务科室:妇女保健科、婚姻保健科、儿童保健科、计划生育科、妇产科、儿科、健康教育科、信息资料科;

(二)医技科室:药房、化验室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,按实际床位数1:1.3增加编制;

(二)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%以上。

四、房屋:

(一)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平方米的基础上,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,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;

(二)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,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,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妇科检查床产床

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

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

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

紫外线灯氧气瓶

显微镜离心机

血红蛋白测定仪

高压灭菌设备

健康教育基本设备

电冰箱

洗衣机
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

床1张

床垫1.2条

被子1.2条

褥子1.2条

被套2块

床单2个

枕芯1.2个

枕套2个

床头柜1个

暖水瓶1个

面盆2个

痰盂或痰杯1个

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
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二级妇幼保健院

一、床位:

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

二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业务科室:妇幼保健科、婚姻保健科、围产保健科、优生咨询科、乳腺保健科、儿童保健科、儿童生长发育科、妇儿营养科、儿童五官保健科、生殖健康科、计划生育科、妇产科、儿科、健康教育科、培训指导科、信息资料科;

(二)医技科室:药剂科、检验科、影像诊断科、功能检查科、手术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,按床位数1:1.4增加编制;

(二)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%以上,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。

四、房屋:

(一)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基础上,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、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;

(二)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,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、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妇科检查床产床

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

节育手术器械综合手术台

乳腺透照仪B超

心电图双目显微镜

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抢救台

儿童体格测量用具MAX光机

同视机新生儿保温箱

儿童口腔保健椅高压灭菌设备

儿童智力测查工具洗衣机

电冰箱血红蛋白测定仪

分光光度计离心机

水浴箱电视机

录、放像机救护车
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;

(三)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、医疗、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三级妇幼保健院

一、床位

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。

二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业务科室:妇女保健科、婚姻保健科、围产保健科、优生咨询科、女职工保健科、更年期保健科、妇儿心理卫生科、乳腺保健科、妇儿营养科、儿童保健科、儿童生长发育科、儿童口腔保健科、儿童眼保健科、生殖健康科、计划生育科、妇产科、儿科、培训指导科、健康教育科、信息资料科;

(二)医技科室:药剂科、检验科、影像诊断科、功能检查科、遗传实验室、手术室、消毒供应室、病案图书室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,按实际床位数1:1.5增加编制;

(二)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%,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。

四、房屋:

(一)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基础上,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、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;

(二)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,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,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妇科检查床产床

综合手术台电动吸引器

腹部手术器械高压灭菌设备

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保温箱

超(线、扇)MA以上X光机

心电图机宫腔镜

新生儿抢救台麻醉机

妇科治疗仪乳腺透照仪

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同视机儿童口腔保健椅

裂隙灯节育手术器械

超净工作台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分光光度计尿液分析仪

血球计数仪酶标仪

双目显微镜恒温培养箱

万能显微镜r计数仪

离心机分析天平

洗衣机文字处理机(打字机)电视机幻灯机

录、放像机投影仪

救护车电子计算机
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;
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、医疗、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第三部分乡(镇)、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

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(镇)、街道卫生院

一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急诊(抢救)室、内科、外科、妇(产)科、儿科、预防保健科;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、信息统计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定员至少5人;

(二)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%;

(三)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%。

三、房屋:

无住院床位卫生院,建筑面积至少平方米;每设一床位,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。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,建筑面积最少为平方米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急诊抢救箱氧气瓶

电动吸引器洗胃机

心电图机抢救床

观察床诊查床

妇科检查床产床

接产包切开缝合包

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

显微镜血球计数仪

离心机恒温箱

电冰箱干燥箱

光机观片灯

开口器舌钳

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

上取环器械导尿包

身高体重计

至少支各种规格注射器

器械盘器械柜

无菌柜污物桶

担架车紫外线灯

高压灭菌设备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(镇)、街道卫生院

一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急诊(抢救)室、内科、外科、妇(产)科、儿科、预防保健科;
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手术室、消毒供应室、信息统计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3名医师、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、检验、放射线技术人员;

(二)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。

三、房屋:

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

急诊抢救箱抢救床

氧气瓶导尿包

洗胃机心电图机

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

万能手术床麻醉机

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

干燥箱分光光度计

血球计数仪离心机

恒温培养箱电冰箱

光机观片灯

超身高体重计

妇科检查床冲洗车

产床接产包

阴道检查器械上取环器械

人流吸引器器械柜

药品柜紫外线灯

无菌柜污物桶

高压灭菌设备担架车

洗衣机
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;医院相同;
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

综合门诊部

一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。急诊室、内科、外科为必设科室,妇(产)科、儿科、中医科、眼科、耳鼻喉科、口腔科、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;
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5名医师,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

(二)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;

(三)至少有5名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;

(四)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氧气瓶人工呼吸机

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

洗胃机心电图机

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

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

血液粘度仪恒温箱

电冰箱X光机
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
药柜、转台、密集架、调剂台

静脉切开包、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中医门诊部

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%。

一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;
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%;

(二)至少有4名中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;

(三)至少有2名护士、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、放射等技术人员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
四、设备:

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
中西医结合门诊部

一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急诊室、内科、外科;
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处置室、注射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;

(二)至少有5名护士;

(三)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氧气瓶电冰箱

心电图机显微镜

超尿常规分析仪

光机血球计数器

人工呼吸机紫外线消毒灯

洗胃机药柜

气管插管调剂台

吸引器静脉切开包

高压灭菌设备

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
民族医门诊部

一、科室设置:

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。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。

二、人员:

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、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、1名护士。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%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
四、设备:

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
专科门诊部

普通专科门诊部

一、科室设置:

(一)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;

(二)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5名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

(二)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;

(三)至少有5名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

(四)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氧气瓶人工呼吸机

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

洗胃机心电图机

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

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

恒温箱电冰箱

光机

药柜、转台、蜜密架、调剂台
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口腔门诊部

一、牙椅:

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。

二、科室设置:

不设分科。能开展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,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(室)。有专人负责药剂、化验(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)、放射、消毒供应等工作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人员;

(二)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,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;

(三)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,每增设4台牙椅,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;

(四)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:1。

四、房屋:
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

(二)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电动吸引器显微镜

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

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

铸造机紫外线灯

高压灭菌设备

(二)每牙椅单元设备:

牙科治疗椅1台

手术灯1个

痰盂1个

器械盘1个

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

医师座椅1个

病历书写桌1张

口腔检查器械1套

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/2;
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整形外科门诊部

一、科室设置:

至少设有整形外科、观察室、手术室、药房、化验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.7名卫生技术人员;

(二)至少有5名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;

(三)至少有5名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;

(三)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,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,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

吸引器显微镜

电冰箱双极电凝器

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医疗美容门诊部

一、床位:

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,手术床2台。

二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美容外科、皮肤科、物理治疗室、美容咨询室;
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手术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.4名卫生技术人员;

(二)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.4名卫生技术人员;

(三)至少有5名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;

(四)至少有5名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。

四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;

(三)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;

(四)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

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

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吸引器电冰箱

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

高压灭菌设备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第五部分诊所、卫生所(室)、医务室、中小学卫生保健所、卫生站基本标准

诊所、卫生所(室)、医务室
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。

二、人员

(一)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;

(二)至少有1名护士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诊察床诊察桌

诊察凳听诊器

血压计出诊箱

体温计污物桶

压舌板处置台

注射器

纱布罐

方盘

药品柜

紫外线灯

高压灭菌设备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中医诊所

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%。

一、人员:

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。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,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。

二、房屋:

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。

三、设备:

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。

四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五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
中西医结合诊所

一、科室设置:

至少设诊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;

(二)至少有1名护士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诊察床诊察凳药柜

血压计压舌板

高压灭菌设备方盘

洗手盆诊察桌

处置台听诊器

诊槌注射器

紫外线灯纱布罐

往诊包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作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。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
民族医诊所

一、人员:

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。

二、房屋:

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。

三、设备:

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。

四、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。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
口腔诊所

一、牙椅

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。

二、科室设置:

能开展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设一台牙科治疗椅,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;设二台牙科治疗椅,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;设三台牙科治疗椅,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;

(二)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。

五、房屋:
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;

(二)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

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

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

(二)每牙椅单元设备:

牙科治疗椅1台

手术灯1个

痰盂1个

器械盘1个

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

医师座椅1个

病历书写桌1张

口腔检查器械1套
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、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美容整形外科诊所
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手术室、治疗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.4名工作人员;

(二)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;

(三)至少有1名护士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;

(三)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手术床1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

电动吸引器显微镜

双极电凝器电冰箱
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
药品柜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作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医疗美容诊所
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治疗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;

(二)至少有1名护士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美容床电冰箱
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
药品柜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精神卫生诊所
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处置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;(二)至少有1名护士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;

(三)通风、采风、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眼底镜五官检查器

各种规格注射器输液装置

处置器械紫外线灯

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药品

应配备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中小学卫生保健所
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(体检室)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二、人员:

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,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%,并应有内、外、儿、五官、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。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%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体重称身高坐高计

握力计肺活量计

血压计听诊器

胸围尺串镜

五官科检查器械诊察床

口腔科器械检眼镜片箱

对数灯光视力表箱化学消毒剂

显微镜X光机

高速涡轮牙钻分光光度计

分析天平恒温箱

离心机电冰箱

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具体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卫生站

一、人员:

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。

二、房屋:

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,治疗、处置、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。

三、设备:

听诊器体温计

血压计各种规格注射器

接种包高压灭菌设备

药品柜

四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五、注册资金到位,具体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

第六部分村卫生室(所)基本标准
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治疗室、药房。

二、人员:

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诊查床听诊器

体温计血压计

身高体重计接种包

出诊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药品柜有盖方盘

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

污物桶资料柜

健康宣传版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药品:

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具体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、所、站基本标准

一级口腔病防治所

一、牙椅:

牙科治疗椅4至14台。

二、科室设置:

不要求设立分科,能开展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、口腔修复科部分诊治和预防保健工作,并有专人负责药剂、化验(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)、放射、消毒供应等工作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员;

(二)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,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;

(三)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,每增设4台牙椅,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;

(四)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:1。

四、房屋:
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

(二)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电动吸引器显微镜

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

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

铸造机煮沸消毒锅
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
药品柜

(二)每牙椅单元设备:

牙科治疗椅1台

手术灯1个

痰盂1个

器械盘1个

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

口腔检查器械1套

医师座椅1个

病历书写柜1张

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/2;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二级口腔病防治所

一、牙椅:

牙科治疗椅15至59台。

二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、预防保健科;
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剂科、检验科、放射科、消毒供应室、病案室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应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人员;

(二)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和1名任职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口腔科医师,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;

(三)各专业科室(组)至少有1名口腔科医师;

(四)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:1.3;

(五)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不低于1:1。

四、房屋:
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

(二)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供氧装置辅助呼吸器囊

电动吸引器抢救床

显微镜X光牙片机

银汞搅拌机超声洁治器

光敏固化灯中熔铸造机或高频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
电冰箱

(二)每牙椅单元设备:

牙科治疗椅1台

手术灯1个

痰盂1个

器械盘1个

吸引器1个

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

高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

三用枪1支

口腔检查器械1套

病历书写柜1张

医师座椅1个
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三级口腔病防治所

一、牙椅:

至少设牙科治疗椅60台。

二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、口腔正畸科、口腔预防保健科;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剂科、检验科、放射科、病理科、消毒供应室、病案室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每牙科治疗椅至少应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人员;

(二)各专业科室主任应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;

(三)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:1.3;

(四)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1:1。

四、房屋:
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
(二)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供氧装置辅助呼吸器囊

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

抢救床抢救柜(车)

显微镜X光机

光牙片机断层摄片机

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涡轮机

光敏固化灯银汞搅拌机

光固化烤塑机铸造与烤瓷设备

超声洁治器超短波治疗器

敷料柜器械柜
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
电冰箱

(二)每牙椅单元设备:与二级口腔病防治所相同;
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职业病防治所

一、床位:

住院床位总数10张以上。

二、科室设置:

至少设有职业病科(不同行业可分别设中毒、尘肺、物理因素)、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消毒供应室、职业健康监护科、病案室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每床至少配备0.4名卫生技术人员;

(二)至少有3名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

(三)至少有5名护士;

(四)至少有3名化验人员(常规、生化、毒化各一名)和相应的药剂人员;

(五)至少有2名从事尘肺诊断治疗的放射人员。

四、房屋:

每床建筑面积最少45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心电图机X光机

显微镜药品柜

电冰箱恒温培养箱

密闭灭菌柜紫外线灯

离心机洗衣机

洗胃机呼气球囊

超蒸馏器

紫外线消毒器给氧装置

分析天平检眼镜

高压灭菌设备干燥箱

导尿包血球计数器

血压计电泳仪

水浴箱自动稀释器

生化分析仪粉尘采样器

微量注射器稳压电源

分光光度计PH计

测定仪SO2测定仪

噪声测定仪振动测定仪

辐射热计通风式干湿球温度计

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

胸穿包骨穿包

救护车洗衣机
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医院相同;
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职业病防治院

一、床位:

住院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。

二、科室设置:
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急诊室、中毒科、尘肺科、物理因素科;
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剂科、检验科、放射科、病理科、职业健康监护科、物理诊断科(心电图、脑电图、B超等)、消毒供应科、病案室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每床至少配备0.7名卫生技术人员;

(二)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;

(三)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;(四)每床至少配备0.4名护士。

四、房屋:

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与职业病防治所的基本设备相同,并增加以下设备:

电动吸引器麻醉机

心电监护仪移动式X光机

光机(毫安以上)呼吸机

眼科裂隙灯肺功能仪

自动生化分析仪脑电图仪

全自动血球计数仪血气分析仪

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仪

低温冰箱酸度计

高压液相色谱仪计算机

支气管镜病理切片机
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医院相同;
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具体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第八部分急救中心、站基本标准

急救站

一、科室设置:

至少设有急救科、通讯调度室、车管科。

二、急救车辆:

(一)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,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急救车;

(二)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、警报器,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;

(三)每急救车单元设备:

急救箱(包)简易产包(含消毒手套)听诊器表式血压计

体温计氧气袋(瓶)

给氧鼻导管(塞)简易呼吸机

口对面罩吹气管电动吸引器

心电图机开口器

拉舌钳环甲膜穿刺针

张力性气胸穿刺针静脉输液器

心内注射针20ml注射器

注射器止血带

砂轮片胶布

酒精盒脱脂棉

敷料(大、中、小)绷带

三角巾敷料剪

镊子药勺

针炙针夹板

敷料箱手电筒

软担架移动式担架床

(四)每急救车单元药品:

盐酸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

可拉明洛贝林

多巴胺阿拉明

利血平速尿

西地兰安定注射液

非那根杜冷丁

镇痛新复方氨基比林

氨茶碱灭吐灵

阿托品止血敏

安络血地塞米松

解磷定利多卡因

葡萄糖酸钙10%葡萄糖注射液

安定片潘生丁片

心痛定片扑尔敏片

异搏定片麝香保心丸

复方降压片阿托品片

去痛片心得安片

外用药75%酒精(棉球)

碘酊(棉球)红汞(棉球)

三、通讯:

应开通急救专线电话。

四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5名司机;

(二)至少有5名急救医护人员。

五、房屋:

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。
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急救中心

一、科室设置:

至少设有急救科、通讯调度室、车管科。

二、急救车辆:

(一)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,但至少配备20辆急救车;

(二)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、警报器,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;

(三)至少有1辆急救指挥车;

(四)每急救车单元设备:与急救站机相同;

(五)每急救车单元药品:与急救站相同。

三、通讯:

(一)应开通急救“”专线电话;

(二)急救车及急救指挥车均配备无线电车载台,其中急救指挥车必须配备移动电话;(三)与该市担医院的急诊科之间建立急救专用电话。

四、人员:

(一)至少配备司机21名;

(二)至少配备急救医护人员30名。

五、房屋:

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。

六、急救网络:

至少设有3个分站,医院形成急救网络。

七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八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

市(地级)临床检验中心

一、科室设置:

至少设有临床化学组、临床免疫组、临床微生物组、临床血液、体液组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;

(二)至少有10名具有检验师(实习研究员、医师)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,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(助理研究员、主治医师)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
三、房屋:

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计算机打印机

投影仪恒温箱

电冰箱离心机

振荡器1/万分析天平

测定仪稀释器(或加样器)

普通显微镜干燥器

高压灭菌锅试剂用水制备系统

分光光度计血液分析仪

尿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

酶标分析仪细菌培养箱

火焰光度计或离子选择电极、电解质分析仪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七、易燃、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、安全存放、安全使用,现场验收合格。

省临床检验中心

一、科室设置:

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、临床免疫室、临床微生物室、临床血液、体液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24名卫生技术人员;

(二)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(副研究员、副主任医师)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;(三)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主管检验师(助理研究员、主治医师)以上技术职称。

三、房屋:

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。

四、设备:

与地市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,并增加以下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低温冰箱1/10万分析天平

高速离心机二氧化碳培养箱

超净台紫外分光光度计

教学显微镜复印机

幻灯机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七、易燃、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、安全存放、安全使用,现场验收合格。

部临床检验中心

一、科室设置:

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、临床免疫室、临床微生物室、临床血液、体液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51名卫生技术人员;

(二)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(副研究员、副主任医师)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;(三)各业务科室主任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主管检验师(助理研究员、主治医师)以上技术职称。

三、房屋:

建筑面积不少于0平方米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与省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,并增加以下设备:
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低温高速离心机低温冰箱-80℃冷冻干燥机

高压液相色谱仪

(二)有与开展的检验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七、易燃、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、安全存放、安全使用,现场验收合格。

第十部分护理院、站基本标准

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,在一定社区范围内,为长期卧床患者、老人和婴幼儿、残疾人、临终患者、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、专科护理、根据医嘱进行处置、临终护理、消毒隔离技术指导、营养指导、社区康复指导、心理咨询、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。

护理站

一、人员:

(一)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,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;(二)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;

(三)至少有2名护理员。

二、房屋:

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,治疗、处置、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。

三、设备:

(一)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;

(二)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;

(三)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;

(四)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四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五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护理院

一、床位:

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。

二、科室设置:

至少设有治疗室、注射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
三、人员:

(一)每床至少配备0.6名护理人员;

(二)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;

(三)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:2;

(四)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。

四、房屋:

(一)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

(二)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。

五、设备:

(一)病房床单医院;

(二)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;

(三)有物品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;

(四)有洗澡设施;

(五)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;

(六)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六、药品

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。

七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八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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