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三
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
一级妇幼保健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业务科室:妇女保健科、婚姻保健科、儿童保健科、计划生育科、妇产科、儿科、健康教育科、信息资料科;
(二)医技科室:药房、化验室。
三、人员:
(一)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,按实际床位数1:1.3增加编制;
(二)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%以上。
四、房屋:
(一)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平方米的基础上,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,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;
(二)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,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,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妇科检查床产床
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
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
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
紫外线灯氧气瓶
显微镜离心机
血红蛋白测定仪
高压灭菌设备
健康教育基本设备
电冰箱
洗衣机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
床1张
床垫1.2条
被子1.2条
褥子1.2条
被套2块
床单2个
枕芯1.2个
枕套2个
床头柜1个
暖水瓶1个
面盆2个
痰盂或痰杯1个
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二级妇幼保健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业务科室:妇幼保健科、婚姻保健科、围产保健科、优生咨询科、乳腺保健科、儿童保健科、儿童生长发育科、妇儿营养科、儿童五官保健科、生殖健康科、计划生育科、妇产科、儿科、健康教育科、培训指导科、信息资料科;
(二)医技科室:药剂科、检验科、影像诊断科、功能检查科、手术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三、人员:
(一)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,按床位数1:1.4增加编制;
(二)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%以上,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。
四、房屋:
(一)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基础上,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、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;
(二)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,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、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妇科检查床产床
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
节育手术器械综合手术台
乳腺透照仪B超
心电图双目显微镜
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抢救台
儿童体格测量用具MAX光机
同视机新生儿保温箱
儿童口腔保健椅高压灭菌设备
儿童智力测查工具洗衣机
电冰箱血红蛋白测定仪
分光光度计离心机
水浴箱电视机
录、放像机救护车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;
(三)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、医疗、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三级妇幼保健院
一、床位
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业务科室:妇女保健科、婚姻保健科、围产保健科、优生咨询科、女职工保健科、更年期保健科、妇儿心理卫生科、乳腺保健科、妇儿营养科、儿童保健科、儿童生长发育科、儿童口腔保健科、儿童眼保健科、生殖健康科、计划生育科、妇产科、儿科、培训指导科、健康教育科、信息资料科;
(二)医技科室:药剂科、检验科、影像诊断科、功能检查科、遗传实验室、手术室、消毒供应室、病案图书室。
三、人员:
(一)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,按实际床位数1:1.5增加编制;
(二)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%,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。
四、房屋:
(一)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基础上,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、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;
(二)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,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,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妇科检查床产床
综合手术台电动吸引器
腹部手术器械高压灭菌设备
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保温箱
超(线、扇)MA以上X光机
心电图机宫腔镜
新生儿抢救台麻醉机
妇科治疗仪乳腺透照仪
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同视机儿童口腔保健椅
裂隙灯节育手术器械
超净工作台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分光光度计尿液分析仪
血球计数仪酶标仪
双目显微镜恒温培养箱
万能显微镜r计数仪
离心机分析天平
洗衣机文字处理机(打字机)电视机幻灯机
录、放像机投影仪
救护车电子计算机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;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、医疗、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第三部分乡(镇)、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
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(镇)、街道卫生院
一、科室设置: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急诊(抢救)室、内科、外科、妇(产)科、儿科、预防保健科;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、信息统计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定员至少5人;
(二)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%;
(三)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%。
三、房屋:
无住院床位卫生院,建筑面积至少平方米;每设一床位,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。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,建筑面积最少为平方米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急诊抢救箱氧气瓶
电动吸引器洗胃机
心电图机抢救床
观察床诊查床
妇科检查床产床
接产包切开缝合包
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
显微镜血球计数仪
离心机恒温箱
电冰箱干燥箱
光机观片灯
开口器舌钳
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
上取环器械导尿包
身高体重计
至少支各种规格注射器
器械盘器械柜
无菌柜污物桶
担架车紫外线灯
高压灭菌设备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(镇)、街道卫生院
一、科室设置: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急诊(抢救)室、内科、外科、妇(产)科、儿科、预防保健科;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手术室、消毒供应室、信息统计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3名医师、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、检验、放射线技术人员;
(二)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。
三、房屋:
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
急诊抢救箱抢救床
氧气瓶导尿包
洗胃机心电图机
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
万能手术床麻醉机
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
干燥箱分光光度计
血球计数仪离心机
恒温培养箱电冰箱
光机观片灯
超身高体重计
妇科检查床冲洗车
产床接产包
阴道检查器械上取环器械
人流吸引器器械柜
药品柜紫外线灯
无菌柜污物桶
高压灭菌设备担架车
洗衣机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;医院相同;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
综合门诊部
一、科室设置: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。急诊室、内科、外科为必设科室,妇(产)科、儿科、中医科、眼科、耳鼻喉科、口腔科、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;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5名医师,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
(二)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;
(三)至少有5名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;
(四)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氧气瓶人工呼吸机
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
洗胃机心电图机
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
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
血液粘度仪恒温箱
电冰箱X光机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超
药柜、转台、密集架、调剂台
静脉切开包、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中医门诊部
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%。
一、科室设置: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;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%;
(二)至少有4名中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;
(三)至少有2名护士、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、放射等技术人员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四、设备:
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中西医结合门诊部
一、科室设置: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急诊室、内科、外科;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处置室、注射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;
(二)至少有5名护士;
(三)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氧气瓶电冰箱
心电图机显微镜
超尿常规分析仪
光机血球计数器
人工呼吸机紫外线消毒灯
洗胃机药柜
气管插管调剂台
吸引器静脉切开包
高压灭菌设备
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民族医门诊部
一、科室设置:
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。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。
二、人员:
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、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、1名护士。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%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四、设备:
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专科门诊部
普通专科门诊部
一、科室设置:
(一)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;
(二)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5名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
(二)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;
(三)至少有5名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
(四)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氧气瓶人工呼吸机
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
洗胃机心电图机
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
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
恒温箱电冰箱
光机
药柜、转台、蜜密架、调剂台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口腔门诊部
一、牙椅:
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。
二、科室设置:
不设分科。能开展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,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(室)。有专人负责药剂、化验(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)、放射、消毒供应等工作。
三、人员:
(一)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,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;
(三)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,每增设4台牙椅,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;
(四)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:1。
四、房屋: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
(二)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电动吸引器显微镜
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
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
铸造机紫外线灯
高压灭菌设备
(二)每牙椅单元设备:
牙科治疗椅1台
手术灯1个
痰盂1个
器械盘1个
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
医师座椅1个
病历书写桌1张
口腔检查器械1套
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/2;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整形外科门诊部
一、科室设置:
至少设有整形外科、观察室、手术室、药房、化验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.7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至少有5名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;
(三)至少有5名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;
(三)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,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,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
吸引器显微镜
电冰箱双极电凝器
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医疗美容门诊部
一、床位:
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,手术床2台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美容外科、皮肤科、物理治疗室、美容咨询室;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手术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三、人员:
(一)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.4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.4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三)至少有5名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;
(四)至少有5名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。
四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;
(三)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;
(四)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
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
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吸引器电冰箱
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
高压灭菌设备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第五部分诊所、卫生所(室)、医务室、中小学卫生保健所、卫生站基本标准
诊所、卫生所(室)、医务室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。
二、人员
(一)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;
(二)至少有1名护士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诊察床诊察桌
诊察凳听诊器
血压计出诊箱
体温计污物桶
压舌板处置台
注射器
纱布罐
方盘
药品柜
紫外线灯
高压灭菌设备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中医诊所
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%。
一、人员:
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。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,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。
二、房屋:
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。
三、设备:
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。
四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五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中西医结合诊所
一、科室设置:
至少设诊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;
(二)至少有1名护士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诊察床诊察凳药柜
血压计压舌板
高压灭菌设备方盘
洗手盆诊察桌
处置台听诊器
诊槌注射器
紫外线灯纱布罐
往诊包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作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。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民族医诊所
一、人员:
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。
二、房屋:
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。
三、设备:
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。
四、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。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(药)行政管理部门确定。
口腔诊所
一、牙椅
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。
二、科室设置:
能开展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。
三、人员:
(一)设一台牙科治疗椅,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;设二台牙科治疗椅,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;设三台牙科治疗椅,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;
(二)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。
五、房屋: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;
(二)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
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
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
(二)每牙椅单元设备:
牙科治疗椅1台
手术灯1个
痰盂1个
器械盘1个
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
医师座椅1个
病历书写桌1张
口腔检查器械1套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、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美容整形外科诊所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手术室、治疗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.4名工作人员;
(二)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;
(三)至少有1名护士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;
(三)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手术床1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
电动吸引器显微镜
双极电凝器电冰箱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药品柜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作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医疗美容诊所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治疗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;
(二)至少有1名护士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美容床电冰箱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药品柜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精神卫生诊所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处置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;(二)至少有1名护士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;
(三)通风、采风、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眼底镜五官检查器
各种规格注射器输液装置
处置器械紫外线灯
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药品
应配备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中小学卫生保健所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(体检室)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二、人员:
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,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%,并应有内、外、儿、五官、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。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%。
三、房屋:
(一)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体重称身高坐高计
握力计肺活量计
血压计听诊器
胸围尺串镜
五官科检查器械诊察床
口腔科器械检眼镜片箱
对数灯光视力表箱化学消毒剂
显微镜X光机
高速涡轮牙钻分光光度计
分析天平恒温箱
离心机电冰箱
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具体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卫生站
一、人员:
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。
二、房屋:
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,治疗、处置、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。
三、设备:
听诊器体温计
血压计各种规格注射器
接种包高压灭菌设备
药品柜
四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五、注册资金到位,具体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
第六部分村卫生室(所)基本标准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治疗室、药房。
二、人员:
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。
三、房屋:
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(二)每室必须独立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诊查床听诊器
体温计血压计
身高体重计接种包
出诊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药品柜有盖方盘
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
污物桶资料柜
健康宣传版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药品:
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具体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、所、站基本标准
一级口腔病防治所
一、牙椅:
牙科治疗椅4至14台。
二、科室设置:
不要求设立分科,能开展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、口腔修复科部分诊治和预防保健工作,并有专人负责药剂、化验(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)、放射、消毒供应等工作。
三、人员:
(一)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员;
(二)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,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;
(三)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,每增设4台牙椅,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;
(四)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:1。
四、房屋: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
(二)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电动吸引器显微镜
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
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
铸造机煮沸消毒锅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药品柜
(二)每牙椅单元设备:
牙科治疗椅1台
手术灯1个
痰盂1个
器械盘1个
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
口腔检查器械1套
医师座椅1个
病历书写柜1张
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/2;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二级口腔病防治所
一、牙椅:
牙科治疗椅15至59台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、预防保健科;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剂科、检验科、放射科、消毒供应室、病案室。
三、人员: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应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和1名任职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口腔科医师,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;
(三)各专业科室(组)至少有1名口腔科医师;
(四)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:1.3;
(五)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不低于1:1。
四、房屋: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
(二)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供氧装置辅助呼吸器囊
电动吸引器抢救床
显微镜X光牙片机
银汞搅拌机超声洁治器
光敏固化灯中熔铸造机或高频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电冰箱
(二)每牙椅单元设备:
牙科治疗椅1台
手术灯1个
痰盂1个
器械盘1个
吸引器1个
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
高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
三用枪1支
口腔检查器械1套
病历书写柜1张
医师座椅1个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三级口腔病防治所
一、牙椅:
至少设牙科治疗椅60台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、口腔正畸科、口腔预防保健科;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剂科、检验科、放射科、病理科、消毒供应室、病案室。
三、人员:
(一)每牙科治疗椅至少应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各专业科室主任应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;
(三)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:1.3;
(四)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1:1。
四、房屋:
(一)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(二)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供氧装置辅助呼吸器囊
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
抢救床抢救柜(车)
显微镜X光机
光牙片机断层摄片机
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涡轮机
光敏固化灯银汞搅拌机
光固化烤塑机铸造与烤瓷设备
超声洁治器超短波治疗器
敷料柜器械柜
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
电冰箱
(二)每牙椅单元设备:与二级口腔病防治所相同;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职业病防治所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1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:
至少设有职业病科(不同行业可分别设中毒、尘肺、物理因素)、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消毒供应室、职业健康监护科、病案室。
三、人员:
(一)每床至少配备0.4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至少有3名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
(三)至少有5名护士;
(四)至少有3名化验人员(常规、生化、毒化各一名)和相应的药剂人员;
(五)至少有2名从事尘肺诊断治疗的放射人员。
四、房屋:
每床建筑面积最少45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心电图机X光机
显微镜药品柜
电冰箱恒温培养箱
密闭灭菌柜紫外线灯
离心机洗衣机
洗胃机呼气球囊
超蒸馏器
紫外线消毒器给氧装置
分析天平检眼镜
高压灭菌设备干燥箱
导尿包血球计数器
血压计电泳仪
水浴箱自动稀释器
生化分析仪粉尘采样器
微量注射器稳压电源
分光光度计PH计
测定仪SO2测定仪
噪声测定仪振动测定仪
辐射热计通风式干湿球温度计
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
胸穿包骨穿包
救护车洗衣机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医院相同;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职业病防治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急诊室、中毒科、尘肺科、物理因素科;
(二)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剂科、检验科、放射科、病理科、职业健康监护科、物理诊断科(心电图、脑电图、B超等)、消毒供应科、病案室。
三、人员:
(一)每床至少配备0.7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;
(三)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;(四)每床至少配备0.4名护士。
四、房屋:
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与职业病防治所的基本设备相同,并增加以下设备:
电动吸引器麻醉机
心电监护仪移动式X光机
光机(毫安以上)呼吸机
眼科裂隙灯肺功能仪
自动生化分析仪脑电图仪
全自动血球计数仪血气分析仪
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仪
低温冰箱酸度计
高压液相色谱仪计算机
支气管镜病理切片机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医院相同;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具体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第八部分急救中心、站基本标准
急救站
一、科室设置:
至少设有急救科、通讯调度室、车管科。
二、急救车辆:
(一)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,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急救车;
(二)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、警报器,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;
(三)每急救车单元设备:
急救箱(包)简易产包(含消毒手套)听诊器表式血压计
体温计氧气袋(瓶)
给氧鼻导管(塞)简易呼吸机
口对面罩吹气管电动吸引器
心电图机开口器
拉舌钳环甲膜穿刺针
张力性气胸穿刺针静脉输液器
心内注射针20ml注射器
注射器止血带
砂轮片胶布
酒精盒脱脂棉
敷料(大、中、小)绷带
三角巾敷料剪
镊子药勺
针炙针夹板
敷料箱手电筒
软担架移动式担架床
(四)每急救车单元药品:
盐酸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
可拉明洛贝林
多巴胺阿拉明
利血平速尿
西地兰安定注射液
非那根杜冷丁
镇痛新复方氨基比林
氨茶碱灭吐灵
阿托品止血敏
安络血地塞米松
解磷定利多卡因
葡萄糖酸钙10%葡萄糖注射液
安定片潘生丁片
心痛定片扑尔敏片
异搏定片麝香保心丸
复方降压片阿托品片
去痛片心得安片
外用药75%酒精(棉球)
碘酊(棉球)红汞(棉球)
三、通讯:
应开通急救专线电话。
四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5名司机;
(二)至少有5名急救医护人员。
五、房屋:
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急救中心
一、科室设置:
至少设有急救科、通讯调度室、车管科。
二、急救车辆:
(一)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,但至少配备20辆急救车;
(二)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、警报器,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;
(三)至少有1辆急救指挥车;
(四)每急救车单元设备:与急救站机相同;
(五)每急救车单元药品:与急救站相同。
三、通讯:
(一)应开通急救“”专线电话;
(二)急救车及急救指挥车均配备无线电车载台,其中急救指挥车必须配备移动电话;(三)与该市担医院的急诊科之间建立急救专用电话。
四、人员:
(一)至少配备司机21名;
(二)至少配备急救医护人员30名。
五、房屋:
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。
六、急救网络:
至少设有3个分站,医院形成急救网络。
七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八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
市(地级)临床检验中心
一、科室设置:
至少设有临床化学组、临床免疫组、临床微生物组、临床血液、体液组。
二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至少有10名具有检验师(实习研究员、医师)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,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(助理研究员、主治医师)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三、房屋:
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计算机打印机
投影仪恒温箱
电冰箱离心机
振荡器1/万分析天平
测定仪稀释器(或加样器)
普通显微镜干燥器
高压灭菌锅试剂用水制备系统
分光光度计血液分析仪
尿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
酶标分析仪细菌培养箱
火焰光度计或离子选择电极、电解质分析仪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七、易燃、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、安全存放、安全使用,现场验收合格。
省临床检验中心
一、科室设置:
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、临床免疫室、临床微生物室、临床血液、体液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24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(副研究员、副主任医师)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;(三)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主管检验师(助理研究员、主治医师)以上技术职称。
三、房屋:
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。
四、设备:
与地市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,并增加以下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低温冰箱1/10万分析天平
高速离心机二氧化碳培养箱
超净台紫外分光光度计
教学显微镜复印机
幻灯机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七、易燃、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、安全存放、安全使用,现场验收合格。
部临床检验中心
一、科室设置:
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、临床免疫室、临床微生物室、临床血液、体液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51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(副研究员、副主任医师)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;(三)各业务科室主任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主管检验师(助理研究员、主治医师)以上技术职称。
三、房屋:
建筑面积不少于0平方米。
四、设备:
(一)基本设备:
与省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,并增加以下设备: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低温高速离心机低温冰箱-80℃冷冻干燥机
高压液相色谱仪
(二)有与开展的检验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七、易燃、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、安全存放、安全使用,现场验收合格。
第十部分护理院、站基本标准
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,在一定社区范围内,为长期卧床患者、老人和婴幼儿、残疾人、临终患者、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、专科护理、根据医嘱进行处置、临终护理、消毒隔离技术指导、营养指导、社区康复指导、心理咨询、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。
护理站
一、人员:
(一)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,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;(二)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;
(三)至少有2名护理员。
二、房屋:
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,治疗、处置、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。
三、设备:
(一)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;
(二)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;
(三)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;
(四)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四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五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护理院
一、床位:
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:
至少设有治疗室、注射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三、人员:
(一)每床至少配备0.6名护理人员;
(二)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;
(三)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:2;
(四)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。
四、房屋:
(一)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
(二)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:
(一)病房床单医院;
(二)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;
(三)有物品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;
(四)有洗澡设施;
(五)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;
(六)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六、药品
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。
七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八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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